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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女性“查询配偶财产权利”是否合理?

母婴育儿 2024-04-12 浏览(25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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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有保护妇女权益的新举措。近日,部分省份在《妇女权益保障地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产管理、车管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要求女性“查询配偶财产权利”是否合理?就此,Zhongxin.com采访了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夏海龙律师和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谢玉律师,做出了相关解读。

规定“查询配偶财产权利”并非首例

从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看,夏海龙告诉Zhongxin.com,民法典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配偶可以直接查询配偶名下的房产。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骚扰、揭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此外,《商业银行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房产信息保密作出了相关规定。

从隐私保护的角度,夏海龙表示,公民的财产是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单位未经其许可或通过特定司法程序,对相关房产信息严格保密。

据谢玉称,在已废除的婚姻法和现行民法典中没有相关规定。但《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版)》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状况,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该法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配偶一方可以查询另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中‘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大大降低了夫妻一方的取证难度。”鱼雨说。

在地方法规中查询配偶财产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众信。com发现,山东省济南市和广东省江门市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夫妻一方可持相关证件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

律师说

单向财产查询权是出于现实原因而赋予的。

“婚姻关系中,经济强的一方可以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如果弱势一方不知情,很可能在离婚诉讼中处于劣势,导致一部分财产没有被公平分割。”谢玉说,在实践中,当婚姻中的一方有意识地回避或屏蔽财产信息时,另一方往往无法获得其真实完整的财产信息。此外,异地取证成本也会增加。

她说,《条例》保护了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多为女方)的权利,方便他们在离婚诉讼中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并进行分割。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女方在诉讼中的财产分割请求权。

谢玉认为,转移证据的权利应该平等地属于配偶双方,就像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时是男性一样,所以男性当然应该受到保护。"然而,在实践中,大多数妇女在财产分割中确实处于弱势地位."

夏海龙表示,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显然是出于优先保护女性婚姻权益的考虑,这与当前离婚纠纷中女性往往处于相对劣势地位、财产分配不公有关。但他认为,“虽然出台这一规定是出于优先保护女性的良好初衷,但现实中可能很难真正实现初衷。”

他说,民法典不仅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而且尊重甚至鼓励夫妻对财产归属的自由约定。比如《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因此,在现实中,尤其是今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多样,显然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赋予配偶一方查询另一方财产的特权,越来越缺乏法律依据和正当性,也违背了年轻一代更加自立、独立的主流思潮。”夏海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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